条例强化了政府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慈善行业组织参与的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指导和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同时要求加强慈善活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慈善活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条例规范了个人救助行为。明确个人求助范围、求助路径,要求求助信息真实,规范求助信息发布行为。
条例细化了慈善信托制度。对慈善信托设立形式、受益人的范围作出规范;对慈善信托的备案、财产管理、设立变更和终止、清算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增加了系列促进措施。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和彩票公益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建立慈善综合指标评价体系和区域慈善指数发布制度等。
条例突出了慈善文化建设。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列入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的建设内容。